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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遠洋漁民應由區漁會加保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3.1.1. 台內社字第209778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月1日
    遠洋漁民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規定實際從事漁撈勞動並已加入區漁會為甲
    類會員者,應由所屬區漁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一條規定於入會之當
    日,通知勞工保險局辦理加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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