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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六十四條升降機人工採光強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3.07.26. 台內勞字第2449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7月26日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六款之人工採光強度表規定升降機最少照明
       應在一00米燭光以上,不包括車廂內部之「緊急照明」在內。
     二、升降機車廂內部之緊急照明強度以能是足供緊急情況之照明為準,並無硬性規定其照
       明強度,可酌情參考日本升降機協會規定之「最少應在一米燭光 ( Lux)以上,且
       電源能維持三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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