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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被保險人退職時已具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後死亡,得請領老年給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3.08.20. 台內社字第251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8月20日
    關於被保險人退職後延至死亡之日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者,可否准予改核發死亡給付乙案。
     (一)查被保險人保險效力之停止,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其離職、退訓、退
        會之當日為準。被保險人退職後死亡,因其死亡係屬保險人效力停止後發生之事故
        ,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現修正為勞保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應不得請領
        死亡給付。
     (二)按老年給付之功用,除在維持被保險人本人退職後之生活外,對專受被保險人扶養
        之家屬未來長期生活安全,亦須憑藉此項給付予以保障。故被保險人退職時,如已
        具備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雖於其後死亡,在保險給付二年請求權有效期間內,此
        項應得之老年給付,仍應准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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