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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高空作業平臺車應屬何種機具設備,其操作人員應具資格及應受專業訓練為何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3.11.29. 台內勞字第2748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1月29日
     一、高空作業平臺車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起重機之規定要件不符,應不列入危險
       性機械或設備管理。
     二、該項機具操作人員應受之訓練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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