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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關於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十六條所規定之「便於躲避之設備」應如何構設疑 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4.04.01. 台內勞字第3041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1日
    關於便於躲避之設備,係為預防勞工從事笨重物品裝卸時,因物體旋轉、滑落、移動致碰觸
    勞工身體,故其設備可依作業環境而為固定或利用船體,惟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其強度應足
    以抵抗該物體之碰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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