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代工者,不得由雇主加保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74.04.18. 社五字第177808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18日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現修正為第二十五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者,以受僱專任勞工為限。本案家庭主婦在家從事產品加工,與前述規定未合,不得由雇主辦理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