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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重整時違法不可藉重整之名免責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4.08.17. (74)台內勞字第3377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8月17日 案准司法院秘書長74.8.1. 秘臺廳 (一) 第一五四一號函:「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
雖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以重整人為執行業務之機關,但公司
之人格,並不因而消滅,自得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法人重整中如違反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不可藉重整之名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