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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之進用說明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4.10.17. 臺華甄字第483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0月17日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經檢定合格取得內政部發給乙級技術士證者,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從而,取得該項資格人員,倘另具有技術人員任用條
例第四條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八款等各款下半段所規定經歷之一者,於擔任性質相當
之技術性職職位時,得依各該條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