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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之進用說明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4.10.17. 臺華甄字第483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0月17日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經檢定合格取得內政部發給乙級技術士證者,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從而,取得該項資格人員,倘另具有技術人員任用條
    例第四條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八款等各款下半段所規定經歷之一者,於擔任性質相當
    之技術性職職位時,得依各該條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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