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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保殘廢給付之請領,究應由被保險人自行向投保單位提出申請,再由投保單位依規定
為其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抑或應由投保單位主動通知被保險人檢具有關資料為其辦理請
領手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4.11.09. 台內社字第362028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1月9日
依勞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依本條例之規
定,請領保險給付。」又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上開二條文法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為請領保險給付之主
體,似無疑義,是有關保險給付之請領程序,自應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向投保單位提出請
領保險給付之意思表示後檢附有關文件由投保單位依同條例第十條及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
定應為其辦理申領保險給付手續。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3.19. 勞保 2字第098014011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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