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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已任職於政府機構者,經取得技術士證,有關晉升時之處理 發文機關:職訓局
    發文字號:職訓局 74.12.18. 職檢字第4658號函釋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2月18日
    依據銓敘部本 (七十四年) 年十月十七日七十四臺華甄五字第四八三0六號函釋示:「
    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於擔任公務人員技術職位時,得比照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適用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審查,予以核敘委任十級。至公
    立學校職員尚未納入銓敘範圍,如其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者,似可參照辦理。」臺端任
    職於鐵路局佐級技術助理人員,經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是否可據以晉升乙節,仍應請依交通
    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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