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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休假中心免課房屋及地價稅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1.23. (74)台內勞字第3819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月23日
一、附財政部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臺財稅第七五二0四九二號函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立
救濟機構之院舍及公立救濟設施直接用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關於政府舉辦
之勞工休假(育樂)中心及老人活動(安養)中心,如有對外收費者,應非屬救
濟機構或救濟設施,與上述免稅條款規定不符,故本部73.11.12(73)臺財稅第
六三四二三號函核釋,應依法課釋房屋稅及地價稅,惟其供辦公使用部份之房地
,依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同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
價稅。
(二)本案臺南市松柏育樂中心及勞工休假中心,對外收費且非供辦公使用部份之房地
,臺南市稅捐處予以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未對外收費及供辦公使用部份免予課
徵,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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