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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不得以各縣市之代理人協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75.04.28. 社五字第198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4月28日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現修正為第十一條)規定,人民團體
    應為所屬會員申報加保者,僅以區漁會所屬之甲類會員及職業工會所屬無一定雇主之會員為
    限。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協會非屬上開規定之人民團體,所請以該會為投保單位為會員申
    報加保乙節,未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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