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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明定勞工違反禁煙區與穿塑膠鞋之規定者,分別罰扣工資,是否合法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5.23. 台內勞字第416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5月23日
一、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所賴以維持生活者,應按時及全額給付並不得預扣之,為勞動基
準法第二十二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所明定。本案事業單位擬明定勞工違反工作規
則罰扣工資於工作規則,於法不合,惟事業單位如基於安全衛生之顧慮,可將有關規
定訂於勞工安全衛生守則,勞工如有違反情事事業單位得請當地主管機關依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以罰鍰。至以其他行政處分(如記過......)自無不可。
二、本部43.10.6.臺內勞字第五一五五三號函釋規定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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