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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有關破壞現場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10.14. 台內勞字第4401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0月14日
臺灣電力公司因活線作業發生之職業災害適用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者,如因公眾之急需必須送電時,該「送電」不視為同條第二項所定「破壞現場」
。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職
業災害檢查屬檢查機構之權責,自不能以報告警察機關而免除其責任,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向該管檢查機構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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