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5%8B%9E%E5%B7%A5%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4.17. (76)台內勞字第4918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4月17日
    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僅規定「事業單位沒有分
    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並無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之規定,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
    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均應依勞動基
    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