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4.17. (76)台內勞字第4918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4月17日 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僅規定「事業單位沒有分
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並無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之規定,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
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均應依勞動基
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