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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技術士證不具證明工作經驗之效力 發文機關:職訓局
    發文字號:職訓局 76.04.27. (76)職檢字第17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4月27日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接受養成訓練一、六00小時以上結訓後,從
    事相關職類工作滿三年者,得參加應檢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發給乙級技術
    士證,證明其所具有之技能水準,但不具證明工作經驗之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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