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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粉塵危害預標準第六條與礦場衛生設施標準第四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1.09. 臺勞安字第65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9日
查「粉塵危害預防標準」之發布係在「礦場衛生設施標準」之後。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六條
對於坑內以動力採掘礦物時,如確無水且已供勞工著用有效之呼吸用防護具時,得免使用濕
式鑽孔之規定,係基於坑內無水可蓄時,採用濕式鑽孔有實際困難所作之放寬規定。坑內礦
體游離二氧化矽含量在百分之十以上之作業場所,如確無水源且已供勞工著用有效之呼吸用
防護具時,亦得比照免使用濕式鑽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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