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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應否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1.11. 臺勞安字第71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11日
    事業單位如發生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報;
    如該次災害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為死亡災害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報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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