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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周壁二面以上開放之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有機溶劑濃度測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2.01. 臺勞安字第8156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1日
勞工於周壁二面以上開放之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如其屬內政部六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臺內
勞字第八二0七一三號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機溶劑作業時,不論該作業場所有無機械式
通風設施,雇主均應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每三個月定期測定有機溶
劑濃度一次以上。〔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16. 勞安一字第0九七0一四五0二八號
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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