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於加班時間如廁心臟麻痺死亡,如該疾病確由作業活動所引起,應視為職業災害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2.10. 臺勞安字第96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10日
    有關「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認定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職業災定義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
    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如符合上開其中要件之一者,
    即可視為職業災害。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