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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加班時間如廁心臟麻痺死亡,如該疾病確由作業活動所引起,應視為職業災害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2.10. 臺勞安字第96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10日 有關「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認定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職業災定義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
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如符合上開其中要件之一者,
即可視為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