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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向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報告之時間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2.02. 臺勞安一字第008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2月2日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廿五條規定,事業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措
       施,並報告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如發生 (一) 死亡災害時(二)罹災人數在三
       人以上時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職業災害時,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卅八
       條規定,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二、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雖勞工當時未死亡,已向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陳報,嗣後勞
       工死亡,因陳報事實已變更,應再報告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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