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關於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之認 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4.26. (77)臺勞安三字第18158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7年4月26日
    整體換氣裝置雖具有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換氣量,但如該裝置之開口部遠
    離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時,稀釋有機溶劑蒸氣之有效換氣量僅為全換氣量之一部份,而減低
    其換氣量效果。為防止此種缺失,故該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整體換氣裝置之送風機、排氣機或
    其導管之開口部應儘量接近發生源。至「儘量接近發生源」之認定,只要能使各該有機溶劑
    之濃度低於「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之規定即認為合格。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16. 勞安 1字第0970145028號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