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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自殺,如非故意犯罪所為,可申請喪葬津貼。又申請給付,當事人應主動行之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6.07. (77)臺勞保二字第112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6月7日
查依勞保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如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事故者,概不給與保
險給付」,故如被保險人非因故意犯罪行為而造成死亡事故,應可申請喪葬津貼,另有關經
辦人是否有通知家屬辦理請領手續之義務乙節,查依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
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依本條例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又第三十條規定「領取
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上開二條文法意,被保
險人或受益人應為請領保險給付之主體,有關保險給付之請領程序,自應由被保險人或其受
益人向投保單位提出請領保險給付之意思表示後檢附有關文件由投保單位依同條例第十條及
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應為辦理申請保險給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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