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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經科處罰鍰處分後,適值改善期間,又發生職業災害是否
仍需科處罰鍰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8.22. (77)臺勞檢一字第18104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8月22日 一、有關主管機關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案件,本會七十七年三月八日召開研
商勞工檢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法令事項應處行政罰鍰處分之作業程序會議(紀錄如附
件)決議「應以一行為一處罰之方式處理」。
二、至於高雄港務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一案,請逕依權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