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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高溫作業環境測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11.21. (77)臺勞三字第25940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1月21日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勞工處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七七)勞五字第三一六七九號函辦理。
     二、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第五條之規定,係基於休息場所與工作場所之綜合溫度熱
       指數值一樣或相近之假設,如兩者之綜合溫度熱指數值不同,則應採時間加權平均值
       法計算其綜合溫度熱指數(即加權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對工作中需移動者,若其
       各工作場所之綜合溫度熱指數值不同,自應採加權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評估其環境。
       控制室或待命室等冷氣場所亦應測定其綜合溫度熱指數值,併入加權平均綜合溫度熱
       指數計算。屬於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第二條之作業勞工,且其全天工作時間(
       以八小時為原則)之加權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超過該標準第五條連續作業之綜合
       溫度熱指數值時,才屬高溫作業勞工。
     三、加權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之計算公式如次:
       加權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
       WBGT1 ×t1 + WBGT2×t2 +...+ WBGTn×tn
       =─────────────────
       t1.+ t2 +...+ tn
       ,其中 WBGT1、 WBGT2……及 WBGTn分別為不同工作場所或休息場所之綜合溫度熱指
       數值,t1、t2……tn(單位為分)為勞工於各相對應場所停留之時間。
     四、勞工工作型態之歸類可用測量或估計該工作使勞工產生之代謝熱為基準。一般而言,
       代謝熱二00千卡/小時(Kcal/n)以下時為輕工作,超過二00至三五0千卡/
       小時時為中度工作,超過三五0至五00千卡/小時時則為重工作。而勞工經常工作
       之型態不同時,其代謝率亦宜以加權平均代謝率計算。檢送代謝率估計表乙份,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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