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年滿六十歲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其再轉換工作時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委員會 78.01.23. (78)臺勞保二字第020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月23日
    關於年滿六十歲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即再轉換工作並申報加保者,其
    既有繼續工作,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被保險人其離
    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六十歲後再從事工作,其保險年資中斷未逾二年者,得由其所
    屬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