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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關設於場外之高壓輸氣導管安全設施之檢查是否由勞工檢查機構辦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04.03. (78)臺勞檢二字第07477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8年4月3日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廿四條之規定,檢查機構對於各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
,該氣體燃料供應業使用之高壓氣體輸氣導管雖設於場外,惟於施工及維修期間仍屬
勞工工作場所,勞工檢查機構得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及其他有關勞工法令實施檢
查。
二、導管施工完竣後之安全管理檢查同意 貴局意見,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08. 勞檢 1字第0960151304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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