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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保條例所指月薪資總額之認定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10.03. (78)臺勞保一字第24258號函之一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0月3日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
    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
    折為現金計算。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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