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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當選鄉鎮(市)長或民意代表,可否繼續擔任工會常務理事或會務工作人員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11.04. (78)臺勞資一字第26925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1月4日
    關於當選鄉鎮(市)長或民意代表,可否繼續擔任工會常務理事或會務工作人員疑義乙案,
    查依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六十一條:「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之規定,鄉鎮(市)長自應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另查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準
    此,本會同意 貴處所擬:當選鄉鎮(市)長自不得再擔任工會常務理事或會務工作人員之
    意見。另當選民意代表者,則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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