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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勞工入營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其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9.01.24. (79)台內役字第763292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月24日
    查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國民為國服兵役時,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
    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所稱「在營服役」,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係指
    應征應召在營服役之學生與職工。應征應召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內者,依
    法仍應予保留底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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