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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訂定依法參加各項兵役召集活動,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停薪留職保 留底缺年資,是否適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11.08. 臺勞動一字第260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1月8日
    查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之學生
    與職工,視為公假」。如係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應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及軍人權利實施辦
    法第八條保留底缺年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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