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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未滿十五歲加保其工作證明由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出具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79.12.01. (79)勞二字第2892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2月1日
    依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其投保單位於加保
    時,應檢附國民中學畢業證明書影本或其工作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上開證明文件應由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其施
    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就其「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無礙身心健康」逕依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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