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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遇颱、郵局停止收受郵件,其加保若無延遲、自申報之日起算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4.02. (80)臺勞保二字第045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4月2日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
    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有關勞工到職,其保險效力之起算自應
    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投保單位於勞工到職當日,因適逢颱風過境,經地方政府宣佈公教機關
    停止上班上課,郵局停止收受郵件,致未能完成加保手續者,基於保障勞工之保險權益,其
    保險效力,保險人經查證若無延遲加保之情事,得就事實情況予以個案認定自投保單位將加
    保申報表通知保險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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