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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特定化學物質預防標準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4.20. (80)臺勞安三字第08834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0年4月20日
    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四十二條所定之工作守則應為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
    一部分,自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及同法勞工安全衛生第二十六條之適用。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16. 勞安 1字第0970145028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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