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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役畢未直接回原事業單位任職,逕往他事業單位工作二十餘日後,再返回原事業單位復 職,其工作年資應如何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7.16. 臺勞資二字第169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16日
    按職工復職,應依公私事業機構通知之報到時間,按時報到,如無故逾期三個月者,視為自
    行放棄,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準此,本案勞工如於「事業單位通知之
    報到時間」,未逾越三個月之法定期間返回原單位復職,其服役前後之工作年資自應合併計
    算,另服役期間亦應依內政部75.8.8. 臺內勞字第四0八二九七號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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