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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適用國防事業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7.27. (80)臺勞安三字第19409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27日 一、國防部所屬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生產機構、軍醫院、研究機構及附設對外之傳播事業
單位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二、在國防部所屬單位未重新申請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前,有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
暫由各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