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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依修正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函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之事業單位,於該 法修正公布實施後未繼續函報,應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8.29. (80)臺勞安一字第21752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0年8月29日
    應函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之事業單位而未函報者,如其違反事實發生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修
    正公布前,應依舊法定予以處分;如其違反事實發生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公布後,則應通
    知限期改善,如該事業單位不如期改善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16. 勞安 1字第0970145028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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