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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技術士證不得作為比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之學歷資格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0.09.13. 職檢字第010454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0年9月13日
由於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係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
學校畢業程度遴用,而民意代表之選舉並非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故以乙級技術士證作為比
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備學歷資格一事,並不符合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9.19. 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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