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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乙級技術士證不得作為比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之學歷資格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0.09.13. 職檢字第010454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0年9月13日
    由於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係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
    學校畢業程度遴用,而民意代表之選舉並非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故以乙級技術士證作為比
    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備學歷資格一事,並不符合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9.19. 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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