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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員工於星期例假日離職,有離職證明者,自離職當日退保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10.29. (80)臺勞保二字第17515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0月29日
    關於員工離職當日,適逢星期日或國定例假日,投保單位得於例假日之次日申報退保,但投
    保單位須提具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終止至離職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至保險費之計
    繳至離職之當日止。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4.15. 勞保二字第0九七0一四0一三七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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