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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
處理方式及勞工代表人數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11.15. (80)臺勞安一字第292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1月15日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時,如經「會同勞工代表」、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及「公告」三步驟,即完成法定程序;至於檢查機構應否審查及勞工
代表人數有無限制,於現行法令未有明定;如檢查機構對其「是否有勞工代表參與」之合理
之懷疑時,自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要求雇主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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