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接受兵役召集給假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5.28. 臺勞動二字第15188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1年5月28日 國民接受兵役召集所需之路程往返時間是否給予公假疑義,內政部於主管勞工事務時65.1.21.臺內勞字第六六七五一四號函釋:「......可比照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視為公假。」尚非強制性規定,故是否給予公假及其給假標準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