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有關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條第款:「船方:係指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中 ,「其代理人」究指船舶代理人或船務代理人,及該代理人應具有何種權限與義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6.08. (81)臺勞安二字第16472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6月8日
    所稱「其代理人」係指航業法第二條第三款所指「船務代理業」,惟對於船上機械、器具、
    設備及其他有關設施,如不符裝卸作業有關規定,「其代理人」是否具有改善該業安全衛生
    設施之權限,宜依船舶所有人有無授權「其代理人」為之而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