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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積欠保費處理方式釋疑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7.22. (81)臺勞保一字第237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7月22日
(一)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者,其退保作業方式
、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等事宜,仍應依勞工保險條
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二)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
暫行拒絕給付後至該單位全體退保前,其所屬被保險人如有出示在該單位欠繳保險
費期間個人依規定應繳納保險費證明者,應屬保險有效期間,承認其保險年資,並
核發給付。
(三)投保單位退保後,所屬被保險人即無個人在該投保單位之保險年資,退保後發生之
各種保險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為保險效力停止後之事故,不予保險
給付。
(四)職業工會會員保險費之繳納方式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五)為避免職業工會積欠保險費致衍生之退保、給付等問題,除勞保局應確實檢討改進
現行欠費催收辦法,加強催收作業外,各工會主管機關亦應加強監督所屬工會之財
務管理,俾確實保障會員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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