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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住院期間,適逢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修正,應按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調整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8.08. (81)臺勞保二字第241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8月8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者,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因案停職或
    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被裁減資遣者凡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加保期間不得調
    整投保薪資。
    至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住院期間,薪資所得雖未變動,惟於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後,其投保
    薪資應按其薪資所得所適用之等級申報調整,並自申報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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