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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發電廠內鍋爐之管理或操作人員應否接受高溫作業特殊健康檢查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9.25. (81)臺勞安三字第30921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9月25日
    所稱高溫作業勞工係指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第二條之作業勞工、且其全天工作時間(
    以八小時為原則)之加權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超過該標準第五條連續作業之綜合溫度熱
    指數者,本案鍋爐之管理或操作人員如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未超過該標準第
    五條連續作業之綜合溫度熱指數值時,則免作勞工特殊體格(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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