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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 工作定義係單指有償性質或兼指無償性質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10.19. (81)臺勞職業字第36165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0月19日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所指工作應包括有償及無償性之工作。有償性之工作,須以雇
       主給付報酬或工資為要件,且該項給付不論以何種方式、何時給付及由誰給付均屬之
       。
     二、有關外國公司指派其員工來華就其所採購之商品從事短期生產指導、監督、驗貨等業
       務,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係屬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仍須申請工作許可。對於派至我國國內或分公司辦理業
       務者,仍應取得許可,其許可之申請及要件應依各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所訂定之相關外國人來華工作之許可及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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