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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人」、「中華民國國民」之涵義及具本國籍之雙重國籍人在華工作如何規範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10.20. (81)臺勞職業字第32743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0月20日
     一、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外國人」者係指中華民國國民及無國籍人以外之
       人,至何謂中華民國國民,則依憲法第三條、國籍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法為解決本國國籍法承認雙重國籍之事實,對於取得雙重國籍之中國人在我國工作
       時應如何規範乙節,依據本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明定渠等不論係持外國護照入境或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準用本法關於外國人之
       規定,即應經雇主向有關機關申請許可。至於中國人未取得外國國籍者,其入境工作
       ,則不受本法有關外國人規定之規範,即無須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參酌本會八十
       一、八、廿三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二八三七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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