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對道路上任意停放、違反交通法規之汽機車,施以拖吊之拖吊車,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之機械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1.19. (82)臺勞安二字第03505號發文日期:民國82年1月19日 本案拖吊車雖具有起重油壓動力之起重設備,惟被拖吊汽車之後輪仍著地迴轉於道路,該「拖吊」與「吊升」有別,不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所稱「移動式起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