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對道路上任意停放、違反交通法規之汽機車,施以拖吊之拖吊車,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之機械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1.19. (82)臺勞安二字第035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月19日
    本案拖吊車雖具有起重油壓動力之起重設備,惟被拖吊汽車之後輪仍著地迴轉於道路,該「
    拖吊」與「吊升」有別,不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所稱「移動式起重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