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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中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並取得長期居留證而尚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參加勞工保險應檢附 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2.11. (82)臺勞保二字第468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2月11日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無國籍人、中國人取得外國國
    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而未在國內設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準用之。」準
    此,具有雙重國籍之中國人,其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未在國內設籍者,受聘僱工作,應由
    其雇主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而工作,應依本法規定處罰。又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職外國籍員工」申報加保,應檢附該事業單
    位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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