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釋復有關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條第六款之「船方」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4.08. (82)臺勞安二字第1714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8日
主旨:釋復有關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條第六款之「船方」疑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三、二十三(八十二)高市勞局二字第三九七0號函。
二、依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第六款,船方係指船舶所有
人或其代理人,並由本會於八十一年六月八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一六四七二號函釋
謂船方之「其代理人」係指航業法第二條第三款所指之「船務代理業」。
三、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靠泊我國港口船舶之裝卸作業,應符本標準第五條、第五條之二規
定,始得從事裝卸(作業)。至於說明二所述有關該船舶所有人是否該負起有關勞工
法令之責任,端視其有無違背本標準第五條之二應作為之義務而定。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